微信群能够跨越地理界限,让不同地区的朋友得以沟通和交流,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将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日前,鲤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诉称,2023年2月,被告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自己售卖的钩针教学课程。在张某支付688元款项后,王某向其发送了观看账号,张某确认收货后,一直使用该账号登录查看王某发布的视频和图片。2024年2月,张某申请退款并建立微信群,在群里发布不利于王某销售且严重侮辱王某个人尊严的言辞,并引导其他会员退款,导致王某网络店铺被扣款30175.67元。
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30175.67元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等。王某还提交了交易记录截图、视频观看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
案件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鉴于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本素不相识,并无积怨,承办法官积极做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打开心结。张某坦诚,自己系因对课程视频的教学效果不满意,故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现已认识到错误,愿意向王某道歉,王某也表示谅解。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调解书,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郑重道歉,王某接受了道歉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社交网络平台并非言论自由的无限制领域,不能成为个人随意发泄情绪或报复他人的场所。在网络平台上公然辱骂他人,不仅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有权依法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