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
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特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本院立案执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通过微信公众号曝光等措施进行惩戒,直至其履行完相应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9日,本院将启动强制执行周活动,聚焦“涉民生”“涉民企”执行案件,集中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请各被执行人务必认清形势,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因拒执行为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涉案被执行人下落,监督涉案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举报规避或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95-22218900)。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