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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发生事故,共饮者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31 09:22:39 打印 字号: | |

三五好友小聚,喝喝酒聊聊天,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若饮酒后出了意外成了悲剧,共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呢?近日,泉州鲤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聚餐后醉酒驾车导致身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是某饭店的厨师长,需要经常在晚上闭店后对外聘人员清洗油烟机工作进行检查。2023年1月9日凌晨1时,张某接到了负责清洗油烟机的谭某打来的电话,要求其前往检查工作。张某驾驶电动车到达饭店,在检查完谭某和另一清洗人员王某的工作情况后,三人便相约到了另一家饭店吃宵夜。

  凌晨4时,宵夜散场,张某与谭某、王某在饭店门口闲聊几句后,驾驶电动车回家。行至泉州大桥中段时,张某与高某违规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违规停放共享电动车,共享电动车的运营公司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二者应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张某的父母及妻子认为,张某工作一天已是极度疲劳,又喝了酒,困倦加剧,谭某、王某应能够预见到张某骑电动车回家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二人既没有以安全方式护送张某,也未对张某骑电动车回家加以劝阻,以致发生意外,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饮酒者之间不存在诸如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但因饮酒行为易造成饮酒者陷入不特定的危险状态之中,故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各饮酒人之间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

  本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应当知道酒后禁止驾驶车辆及酒驾对其本人或他人生命和财产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其在饮酒过程中未能进行有效的自我控制,饮酒过量后驾驶电动车,显属不当,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谭某、王某与张某共同饮酒,应当对共同饮酒者的饮酒量及饮酒后的身体状况有所告知和认知,二人明知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离开,但均没有对张某尽到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以致张某发生意外。二人的上述行为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张某自身的过错可依法减轻谭某、王某的侵权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最终,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由谭某作为邀请者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9万余元;王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判决书下达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在该类案件中,共同饮酒人对相互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包含相互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饮酒应适度,注意自身的酒量,共饮者更不要相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酒后一定要对同饮者履行相应的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如帮其打车、帮忙叫代驾等,坚决不可让饮酒者驾驶交通工具,避免因此发生意外事故。

责任编辑:鲤城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