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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王永聪、周婷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退赔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0 09:31:34 打印 字号: | |

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执行人王永聪、周婷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案执行到位金额51048.01元。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5刑终1075号刑事判决书,王永聪、周婷婷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748397元。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应按照本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额的比例对执行款51048.01元进行分配,本案各被害人的总经济损失额为1748397元,受偿比例是51048.01÷1748397≈2.9197%,执行到位的款项按上述比例发放。请相关被害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必须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直接递交到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窗口或者将上述有效证件邮寄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将直接发放分配款至被害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具体要求如下:

1.邮寄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新步路288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林清波、吴柏雯收。

2.本人现场办理的需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必须注明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

3.因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非邮寄材料办理领款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事先电话预约(电话:0595-22212385)确定办理日期,再至本院办理分配款领款手续。

4.根据执行款项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一律不当场发放款项,将直接发放分配款至被害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鲤城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