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督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立即主动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或直接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通过公共场所LED屏幕、微信公众号等全方位曝光措施进行惩戒,直至其履行完相应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群众积极通过举报电话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执行局举报电话:22213029、2221890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