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泉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姚丽青向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报告立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到了许多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展示了公平正义的司法标尺。其中,鲤城法院审理的多起典型案例入选工作报告!
01醉汉半夜高空抛物罪案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回到其居住的鲤城区常泰街道某小区15楼。为发泄情绪,苏某将楼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打开喷射,随后将其中一个灭火器从15楼窗户扔出。
该灭火器掉落至一楼,并造成该楼栋入户大门上的挡雨玻璃破裂,所幸没有人员受伤。路过的小区业主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走访排查后,依法在苏某家中将其抓获。
审理结果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结合苏某抛掷物品坠落的场所、抛物高度、物品类型以及主动赔偿、悔罪表现等情节,鲤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苏某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鲤城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惩处高空抛物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02卖家因房价上涨反悔案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14日,原告高某与被告邓某、詹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其共有的位于鲤城区浮桥街道某处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原告。
合同约定,卖方应于2021年4月10日前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将证件交至中介机构保管;买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10万元,后续购房款分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因案涉楼盘房价持续上涨,二被告一直拖延房产解押手续的办理事项,后直接表示不履行合同。为此,原告诉至鲤城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房产增值损失。
审理结果
鲤城法院受理该案后,为高效化解矛盾,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承办人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并支付赔偿金十余万元。随后,原告向鲤城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房屋出售者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愈发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既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房价上涨损失合理合法。
鲤城法院在结合当事人过错责任、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情况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既对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与了否定性评价,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房屋市场交易秩序,体现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社会诚信底线的决心。
03少年踢足球被误伤案
简要案情
蔡某与龚某系同一小区的居民。2020年5月,8岁的蔡某与14岁的龚某等小孩在小区踢足球。蔡某为躲避对面踢过来的球,蹲到龚某背后,不慎绊倒龚某。龚某摔倒后,压伤蔡某右手,致蔡某右肱骨外髁骨折。经鉴定,蔡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蔡某父母向鲤城法院起诉,要求龚某父母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749.8元。
审理结果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龚某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足球体育活动,对双方的行为均不能过于苛责。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均应遵守文体活动规则,主观上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该案中,龚某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争抢足球过程中不慎致蔡某受伤。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不能证明龚某系故意为之,但依法可认定具有重大过失,对于造成蔡某受伤导致的损失,可酌情分担50%的赔偿责任。
龚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蔡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以致蔡某在足球运动中不当躲闪足球,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鲤城法院判决龚某父母赔偿蔡某经济损失共计66030.06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该条文虽未明确排除未成年人适用自甘风险条款,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条款,既要考虑该条文规定,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该案中,鲤城法院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对于危险的认知判断能力,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时,监护人应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和安全教育义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损害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