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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情绪,他从15楼扔下灭火器
  发布时间:2022-11-14 17:19:41 打印 字号: | |

深夜时分,灭火器从天而降,

小区业主被吓出一身冷汗,

所幸无人受伤。

究其缘由,竟是醉汉高空抛物。

近期,鲤城法院院长李清坝独任审理

鲤城区第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

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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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回到其居住的鲤城区常泰街道某小区15楼。为发泄情绪,苏某将楼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打开喷射,随后将其中一个灭火器从15楼窗户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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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灭火器掉落至一楼,并造成该楼栋入户大门上的挡雨玻璃破裂,所幸没有人员受伤。路过的小区业主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走访排查后,依法在苏某家中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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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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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苏某抛掷物品坠落的场所、抛物高度、物品类型以及主动赔偿、悔罪表现等情节,鲤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苏某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法官提醒,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惩处高空抛物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鲤城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