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骚扰,威胁算不算家庭暴力?
遭受微信辱骂、人身攻击,
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新规施行第一周,鲤城法院依法签发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保护伞”、筑牢“防护墙”。
案例一
今年7月1日,赵某以陈某存在家暴行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鲤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陈某多次打电话给赵某,要求前往赵某娘家见面但未果。7月底,陈某来到赵某娘家,在要求开门被拒后,陈某欲强行进入。赵某遂拨打110报警,警方出警后将陈某带离现场。
8月1日,赵某持陈某欲强行入户的视频材料,向鲤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鲤城法院于当日立案,并分别询问了赵某、陈某。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承办法官在审查后认定陈某存在情绪激动及行为过激的情况,赵某可能面临着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事项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当日下午,鲤城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对赵某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或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二
8月2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原告黄某来到鲤城法院,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黄某表示,丈夫李某长期通过微信辱骂、威胁自己,言语极其低俗,已对其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材料。
随即,承办法官询问了黄某、李某。根据黄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鲤城法院审查后认定李某确实存在多次通过微信聊天辱骂、威胁黄某的情况,黄某可能面临着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新规的法定条件。 最终,鲤城法院于当日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黄某。 上述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鲤城法院将对二被申请人行为保持关注,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因不愿离婚而对另一方跟踪、骚扰、纠缠不清,甚至“因爱生恨”公开诋毁,恣意造谣、辱骂。与传统的家庭暴力形式相比,这些行为虽没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损害,却使另一方处于可能遭受家暴的现实威胁,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上述两个案例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均符合新规中关于家暴的认定标准,鲤城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也第一时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及时保护家暴受害者,遏制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是申请人的“护身符”、施暴者的“紧箍咒”。法官提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持报警回执、现场监控、电话录音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 鲤城法院在办理家事案件中,始终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阻断并惩戒家暴行为作为刻不容缓的责任,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