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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刑15年!鲤城法院开展涉毒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发布时间:2019-06-26 10:43:26 打印 字号: | |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6月25日,鲤城法院开展“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主题宣传暨涉毒案件集中宣判活动,邀请笋浯社区、聚宝社区及新步社区的干部群众走进法院,旁听涉毒案件宣判,提升群众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自觉与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当天的集中宣判现场,两起涉毒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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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鲤城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入住的丰泽区某公寓房间内,将1包净重9.7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郑某福(已另案起诉),并收取毒资4400元。郑某福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金某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在其入住的两个房间内分别查获1包冰毒(净重0.67克)、10包冰毒(净重164.43克)。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的0.67克和164.43克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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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鲤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2

而另一起案件,三名被告人也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并被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周某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安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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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宣判前,鲤城法院还组织社区干部群众观看禁毒宣传片——《无毒青春》,通过短片了解毒品对人体、家庭及社会的危害。随后,我院干警向社区干部群众发放宣传手册,介绍禁毒知识、讲解毒品的危害、涉毒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等,进一步提高其对毒品的认识,增强防毒拒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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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区干部分发宣传材料 (2).JPG


责任编辑:鲤城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