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在闽南地区屡见不鲜,
然而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稍有不慎就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犯罪。
近期,鲤城法院就宣判了一起
因民间标会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265名入会者损失超1300万元!
而“会头”吴某军因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案情介绍
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在鲤城区浮桥街道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先后组织民间“标会”6份,组织多名群众“入会”,非法吸收吴某生、吴某明、吴某国等多名群众的入会款共计人民币173765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吴某军组织的“标会”倒闭时,截至2017年8月,尚有265名群众的入会款人民币13492360元未能归还。后被告人吴某军又先后陆续归还部分被害人部分款项,至今尚有13334960元未能归还给各被害人。
2、判决结果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某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军退出赃款13334960元,按退赔清单所列数额赔偿各被害人损失。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 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4、法官提醒
鲤城法院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克服侥幸心理,切勿一味贪图高息 利益,充分认识到民间标会倒闭的高风险性,最好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标会活动,避免掉入民间非法集资“陷阱”,造成个人财产严重损失,一辈子辛苦钱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