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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13 09:22:02 打印 字号: |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名额

鲤城区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拟选任人民陪审员29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报名方式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具有专业特长的公民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名人员需携带身份、学历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推荐(申请)期限

人民陪审员推荐(申请)截止时间:2015917日。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新步社区香樟园1

联系部门:鲤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小赖

联系电话:68283800

2015年817

责任编辑:鲤城区法院管理员